每年10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是森林防火重點期,加之秋季干燥多大風,森林火災多發易發。
為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森林資源安全,我們向全省師生和家長倡議:一是爭當森林防火知識的“宣傳員”;二是爭當森林安全的“信息員”;三是爭當護林防火的“監督員”,嚴防森林火災在身邊發生。
在森林火災中
引發森林火災的原因有哪些?
引起森林火災發生的火源,通常可分為兩大類,即天然火源和人為火源。
天然火源是在特殊的自然地理條件下產生的熱源,主要包括雷擊火、火山爆發、隕石降落、滾石火花和泥炭自燃等。
人為火源是指人為野外用火不慎而引起的火源,可分為生產性火源(如煉山造林、焚燒疫木、施工作業和點燒隔離線等)和非生產性火源(如燒荒、燒田埂、燒草木灰、野炊、取暖、吸煙、上墳燒紙、小孩玩火等)。人為火源還包括故意放火縱火。
現在我國已經全面進入森林防火重點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今年夏秋季以來,
我省天氣持續干旱、高溫少雨,
森林火險等級不斷攀升,
林地可燃物不斷增多,
發生森林火災的風險持續加大。
因此,管好野外火源,
是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關鍵。
在野外遭遇森林火災如何報警?如何避險自救?
發現森林火災后及時報警,
是每個公民應盡的責任。
如果我們在野外發現森林火情,
應立即撥打“12119”報警。
報警時要注意做到:報告火情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鄉、村及具體地名、山名;講清火勢大小或危害程度;提供報警人的姓名、身份、聯系方式等信息。
特別要提醒大家:遇到森林火災一定不能擅自開展撲救,應由專業或半專業撲火隊員撲救,避免不必要的傷亡。
另外,在野外遭遇森林火災時,我們要積極自救,快速轉移避險。
在轉移避險過程中,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千萬不要隨意選擇方向盲目亂逃,否則容易被濃煙烈火所困。要正確判斷風向,切不可與火賽跑,一旦順風而逃,極易被大火追上并圍堵住。
2、不能往山頂方向逃生,隨著煙氣上升,山火向山頂方向擴展會較快。
3、要用沾濕的毛巾或衣服,捂住口鼻,包住頭,并沿著逆風方向,向下或橫跑,選擇植被稀疏的路線逃生。
4、當被大火圍困時,應選擇植被稀疏的空曠地方,俯臥避險,腳朝火沖來的方向,扒開浮土把臉貼近濕土,雙手壓在胸前。如有水溝、水塘、河流,可跳入水中避險。
對于森林防火重點期內,在森林防火區違規用火的個人,根據性質和危害程度不同,將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
一是對違規用火未引發森林火災的個人承擔的法律責任,《江西省森林防火條例》是這樣規定的:違反規定,在森林防火區燒荒、燒田埂草、燒草木灰、焚燒秸稈、吸煙、烤火、野炊、焚香燒紙、燃放煙花爆竹等野外用火的,由森林防火人員進行教育勸阻或者制止違法行為,并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給予警告,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違反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在森林防火區進行造林整地、燒除疫木等野外用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個人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經批準野外用火,而未按照規定的操作要求用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是對違反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滅火指揮部發布的禁火令的個人承擔的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江西省公安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及適用規則》是這樣規定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揮部在重點防火期間發布的禁止野外用火,嚴禁煉山等禁令、通告、通知、公開信等,應當視為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違反上述禁令、通告、通知、公開信等造成火警、火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是對于因違規用火,引發森林火災的個人承擔的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關于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和立案標準》是這樣規定的: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災的都應當立案,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114條放火罪,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因失火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或者致人重傷、死亡的應當立案,比照刑法第115條二款的失火罪,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警示案例:
【案例一】2020年4月,上猶縣練某某在墓地上墳燒紙錢時引發森林火災,被上猶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
【案例二】2021年1月,古某甲點燃水溝旁的雜草引發森林火災,被尋烏縣人民法院因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支付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45.1萬元。
【案例三】2021年3月,謝某甲違反全南縣人民政府頒布的《禁火令》,攜帶香燭、鞭炮、祭品在祖墳掃墓時引發森林火災,被全南縣人民法院因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案例四】2019年12月14日,永豐縣沿陂鎮宋某在自家農田上用火將田埂邊的雜草點燃燒除,卻因為天氣干燥并刮風,火勢沿著田埂燒向了山場,引發森林火災,造成134畝林地過火,直接經濟損失約14萬元。江西省永豐縣法院以失火罪判處宋某有期徒刑八個月。
森林防火做到“五個禁止”
1、禁止攜帶火種及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森林防火區;
2、禁止燒荒、燒田埂草、燒草木灰、燒秸稈;
3、禁止吸煙、野炊和烤火;
4、禁止焚香燒紙、燃放煙花爆竹;
5、禁止未經批準擅自煉山、焚燒疫木。